国产成人无码久久久精品一-国产成人无码久久久久毛片-国产成人无码免费精品果冻传媒-国产成人无码免费看片软-国产成人无码免费看片软件-国产成人无码免费视频97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2023-02-25 來源:陜西省特種設備協會人氣:0
字體大小: 特大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


(國務院令第549)

 

  《國務院關于修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決定》已經2009114國務院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5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200331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公布根據2009124《國務院關于修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第三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條例,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條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以下統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制度。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和節能全面負責。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

  第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檢驗檢測工作,對其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支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察職責,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八條 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管理方法,采用先進技術,提高特種設備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對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國家鼓勵特種設備節能技術的研究、開發、示范和推廣,促進特種設備節能技術創新和應用。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保證必要的安全和節能投入。

  國家鼓勵實行特種設備責任保險制度,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舉報。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和檢驗檢測違法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予以處理。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特種設備的生產

  第十條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以及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并公布的安全技術規范(以下簡稱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生產活動。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負責,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不得生產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

  第十一條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壓力容器的設計活動。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設計人員、設計審核人員;

  (二)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場所和設備;

  (三)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十二條 鍋爐、壓力容器中的氣瓶(以下簡稱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條 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須進行型式試驗和能效測試。

  第十四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以及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安全保護裝置等(以下簡稱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單位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制造、改造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 事相應的活動。

  前款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二)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三)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第十六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維修單位,應當有與特種設備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以及必要的檢測手段,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維修活動。

  第十七條 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必須由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

  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條 電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須符合建筑工程質量要求。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電梯安裝單位應當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監督,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電梯安裝單位應當服從建筑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并訂立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

  第十九條 電梯的制造、安裝、改造和維修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電梯制造單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維修活動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結束后,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并對校驗和調試的 結果負責。

  第二十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竣工后,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高耗能特種設備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測試報告。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二十一條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條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

  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二)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充裝設備、檢測手段、場地廠房、器具、安全設施;

  (三)有健全的充裝管理制度、責任制度、緊急處理措施。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對使用者進行氣瓶安全使用指導,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氣瓶使用登記,提出氣瓶的定期檢驗要求。

第三章 特種設備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核對其是否附有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文件。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六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六)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能效測試報告、能耗狀況記錄以及節能改造技術資料。

  第二十七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水(介)質處理定期檢驗。

  從事鍋爐清洗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清洗,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鍋爐清洗過程監督檢驗。

  第二十八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檢驗檢測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后,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和能效測試。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九條 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

  第三十條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第三十一條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必須由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或者電梯制造單位進行。

  電梯應當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

  第三十二條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技術性能,并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接到故障通知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運營使用單位,應當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在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五條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熟悉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相關安全知識,并全面負責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至少應當每月召開一次會議,督促、檢查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配備相應數量的營救裝備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六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乘客應當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服從有關工作人員的指揮。

  第三十七條 電梯投入使用后,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其制造的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或者電梯的使用單位在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并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電梯制造單位對調查和了解的情況,應當 作出記錄。

  第三十八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知識。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第四十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四章 檢驗檢測

  第四十一條 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以及專門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提供無損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設立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負責本單位核準范圍內的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工作。

  第四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

  (二)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

  (三)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檢驗檢測責任制度。

  第四十三條 特種設備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和無損檢測應當由依照本條例經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條 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和無損檢測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必須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業,但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

  第四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和方便企業的原則,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檢測服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涉及的被檢驗檢測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后,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復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第四十八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能耗嚴重超標的,應當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

  對學校、幼兒園以及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實施重點安全監察。

  第五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對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本條例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嚴重事故隱患、能耗嚴重超標的特種設備,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二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許可、核準、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對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不得許可、核準、登記;在申請辦理許可、核準期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申請人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相應活動或者偽造許 可、核準證書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核準,并在1年內不再受理其新的許可、核準申請。

  未依法取得許可、核準、登記的單位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違反本條例規定,被依法撤銷許可的,自撤銷許可之日起3年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其新的許可申請。

  第五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時,其受理、審查、許可、核準的程序必須公開,并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許可、核準或者不予許可、核準的決定;不予許可、核準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五十四條 地方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地方保護和地區封鎖,不得對已經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進行許可,也不得要求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檢測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檢測。

  第五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監察人員(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證書。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第五十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證件。

  第五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應當對每次安全監察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作出記錄,并由參加安全監察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后歸檔。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第五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監察時,發現有違反本條例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不符合能效指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需要采取緊急處 置措施的,應當隨后補發書面通知。

  第五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監察,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時,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對違法行為、嚴重事故隱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標的處理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第六十條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安全以及能效狀況。

  公布特種設備安全以及能效狀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特種設備質量安全狀況;

  (二)特種設備事故的情況、特點、原因分析、防范對策;

  (三)特種設備能效狀況;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況。

第六章 事故預防和調查處理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5萬人以上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并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運行240小時以上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并且時間在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的。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起重機械整體傾覆的;

  (五)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2小時以上的。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轉移的;

  (三)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

  (四)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折斷或者起升機構墜落的;

  (五)客運索道高空滯留人員3.5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六)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除前款規定外,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補充規定。

  第六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特種設備應急預案。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演練。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發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搶險救援時應當區分介質特性,嚴格按照相關預案規定程序處理,防止二次爆炸。

  第六十六條 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應當盡快核實有關情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并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必要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報 告國務院并通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

  第六十七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較大事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一般事故由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六十八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復,并報上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第六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開展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七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發生事故的原因進行分析,并根據特種設備的管理和技術特點、事故情況對相關安全技術規范進行評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訂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應當及時制定或者修訂。

  第七十一條 本章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壓力容器設計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鍋爐、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未進行整機或者部件型式試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以及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 重新安裝、改造,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特種設備出廠時,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附有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七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單位,在施工前未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后30日內未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使用單位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以及鍋爐清洗過程,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 正,已經出廠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或者清洗的,責令限期進行監督檢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 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制造、安裝、改造或者維修單位已經取得的許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 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充裝資格。

  第八十一條 電梯制造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一)未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校驗、調試的;

  (二)對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時,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第八十二條 已經取得許可、核準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相應資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二)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或者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條件,繼續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或者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的;

  (四)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書或者監督檢驗報告的。

  第八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一)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未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將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或者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的;

  (五)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六)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八)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十)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的。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的單位生產的特種設備或者將非承壓鍋爐、非壓力容器作為承壓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予以沒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予以報廢,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的;

  (二)未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的。

  第八十六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未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上崗作業的;

  (三)未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的。

  第八十七條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 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特種設備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第八十八條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九條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第九十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的,由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 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 未經核準,擅自從事本條例所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以及無損檢測等檢驗檢測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 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

  (一)聘用未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并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的人員,從事相關檢驗檢測工作的;

  (二)在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中,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能耗嚴重超標,未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第九十三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檢驗檢測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對檢驗檢測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 驗檢測資格,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或者檢驗檢測人員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或者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撤銷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的資格,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九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

  第九十六條 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不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6個月以上2年以下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九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實施許可、核準、登記的;

  (二)發現未經許可、核準、登記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原許可,或者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發現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原核準,或者對其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進行許可,或者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檢測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檢測的;

  (六)發現有違反本條例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不立即處理的;

  (七)發現重大的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者接到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立即處理的;

  (八)遲報、漏報、瞞報或者謊報事故的;

  (九)妨礙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調查處理的。

  第九十八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拒不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安全監察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妨害公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八章 附則

  第九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并對外輸出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壓熱 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二)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 者低于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三)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25mm的管道。

  (四)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五)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六)客運索道,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設備,包括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

  (七)大型游樂設施,是指用于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

  (八)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

  特種設備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第一百條 壓力管道設計、安裝、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一條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條例規定的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工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一百零二條 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檢驗檢測,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一百零三條 本條例自200361日起施行。198226國務院發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特種設備安全行政處罰事項

 

 

應受處罰的行為

處罰依據

可實施處罰的種類

實施主體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壓力容器設計活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七十二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壓力容器設計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取締,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鍋爐、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擅自用于制造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七十三條:鍋爐、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令改正,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罰款;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未進行整機或者部件型式試驗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七十四條: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未進行整機或者部件型式試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罰款。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以及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七十五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以及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取締,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罰款;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特種設備出廠時,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附有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七十六條:特種設備出廠時,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附有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七十七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取締,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單位,在施工前未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即行施工,在驗收后30日內未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使用單位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七十八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單位,在施工前未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后30日內未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使用單位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罰款。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以及鍋爐清洗過程,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七十九條: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以及鍋爐清洗過程,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已經出廠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或者清洗的,責令限期進行監督檢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制造、安裝、改造或者維修單位已經取得的許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或者清洗的,責令限期進行監督檢驗,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制造、安裝、改造或者維修單位已經取得的許可,吊銷其營業執照;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充裝活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條第二款: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充裝資格。

責令改正,罰款;撤銷充裝許可。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時,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二項:電梯制造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二)對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時,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通報批評。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已經取得許可、核準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檢驗檢測機構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不再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或者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條件,繼續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未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或者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書或者監督檢驗報告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二條:已經取得許可、核準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相應資格:(一)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二)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或者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條件,繼續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的;(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或者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的;(四)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書或者監督檢驗報告的。

責令改正,罰款;撤銷資格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未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將其投入使用;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未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未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在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后,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將特種設備投入使用;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未對電梯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使用的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一)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未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將其投入使用的;(二)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的;(三)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或者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的;(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的;(五)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六)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投入使用的;(七)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八)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的;(九)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十)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的。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罰款;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的單位生產的特種設備;將非承壓鍋爐、非壓力容器作為承壓鍋爐、壓力容器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的單位生產的特種設備或者將非承壓鍋爐、非壓力容器作為承壓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予以沒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責令停止使用,沒收,罰款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予以報廢,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四條: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予以報廢,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罰款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在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未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五條: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一)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的;(二)未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的。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罰款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存在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未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上崗作業;未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六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的;(二)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未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上崗作業的;(三)未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的。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罰款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對特種設備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七條: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特種設備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對單位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罰款;依法給予處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八條: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罰款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職責,導致事故發生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九條: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罰款;并依法給予處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九十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的,由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撤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未經核準,擅自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所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以及無損檢測等檢驗檢測活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九十一條未經核準,擅自從事本條例所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以及無損檢測等檢驗檢測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取締,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聘用未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并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的人員,從事相關檢驗檢測工作;在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中,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能耗嚴重超標,未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九十二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一)聘用未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并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的人員,從事相關檢驗檢測工作的;(二)在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中,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能耗嚴重超標,未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罰款;撤銷檢驗檢測資格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檢驗檢測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對檢驗檢測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檢驗檢測機構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撤銷檢驗檢測資格;對檢驗檢測人員罰款,撤銷檢驗檢測資格,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或者檢驗檢測人員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或者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九十四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或者檢驗檢測人員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或者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撤銷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的資格,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撤銷資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九十五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

責令改正;撤銷檢驗檢測資格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不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九十六條: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不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6個月以上2年以下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責令改正,停止執業6個月以上2年以下;沒收違法所得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拒不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安全監察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拒不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安全監察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妨害公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罰款;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九十八條第二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相應資格。

責令改正,罰款;撤銷相應資格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從事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保護裝置、附屬設施、受壓元件材料、水處理藥劑等銷售的單位,未按規定保證所售產品的質量和可追蹤性,并向購買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的相關資料

《深圳經濟特區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監察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不按規定銷售產品的;

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深圳經濟特區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部門

氣體經營單位經營、使用不合格氣瓶或者無有效的檢驗合格證明的氣瓶

《深圳經濟特區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規定,非法從事氣體經營或者充裝的,安全監察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物品,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物品,罰款

深圳經濟特區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部門

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特種作業人員和安全技術管理人員無證上崗

《深圳經濟特區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證上崗的,安全監察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并對違法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無證特種作業人員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罰款

深圳經濟特區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部門

使用單位未書面委托有資格的單位進行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安裝、修理改造和化學清洗;鍋爐、壓力容器在本市移動或者異地移入并重新安裝的,使用單位未到安全監察部門辦理移裝申報手續;需要轉讓、停用、報廢的,使用單位未向安全監察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深圳經濟特區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監察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使用單位未按規定辦理委托手續的;(八)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辦理有關手續的。

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深圳經濟特區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部門

特種設備制造單位擅自變更制造場所制造特種設備;對已確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質量缺陷的特種設備及相關產品不及時通知銷售者、使用者并進行處理

《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制造單位制造國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的特種設備或者超越許可范圍制造的,責令停止制造,沒收違法制造的特種設備,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變更制造場所制造特種設備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已確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質量缺陷的產品不及時通知銷售者、使用者并進行處理的,責令限期處理,逾期未處理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制造單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許可證;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責令限期改正,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特種設備的安裝者安裝國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強制報廢的特種設備及相關產品

《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特種設備的安裝者安裝國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強制報廢的特種設備及相關產品的,責令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相應許可證。

責令改正,罰款,吊銷許可證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特種設備改造、維修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或者假冒偽劣的材料、部件、元件、附(配)件

《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特種設備改造、維修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或者假冒偽劣的材料、部件、元件、附(配)件的,責令停止使用;沒收違法使用的產品,并處違法使用產品的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責令停止使用;沒收違法使用的產品,罰款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氣瓶充裝者擅自對非自有氣瓶和非托管氣瓶充裝的;或者給非法制造、檢驗不合格或超期未檢的氣瓶進行充裝的;或者超量充裝的

《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第三十五條:氣瓶充裝者擅自對非自有氣瓶和非托管氣瓶充裝的;或者給非法制造、檢驗不合格或超期未檢的氣瓶進行充裝的;或者超量充裝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

責令限期改正,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充裝許可證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特種設備銷售者銷售未取得制造許可的特種設備及相關產品的,或者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強制報廢的特種設備及相關產品的

《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第三十六條:特種設備銷售者銷售未取得制造許可的特種設備及相關產品的,或者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強制報廢的特種設備及相關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特種設備,并處違法銷售特種設備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特種設備,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特種設備的使用者委托未取得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安裝、改造、維修、檢驗檢測;未按規定辦理特種設備停用、啟用手續的

《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第三十七條:特種設備的使用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一)委托未取得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安裝、改造、維修、檢驗檢測;(二)未按規定辦理特種設備停用、啟用手續的;

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從事特種設備相關活動的單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更未向原發證部門備案,或者其單位名稱發生變更未向原發證部門申請換發證書的,或者特種設備過戶使用,原使用單位未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的

《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第三十八條:從事特種設備相關活動的單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更未向原發證部門備案,或者其單位名稱發生變更未向原發證部門申請換發證書的,或者特種設備過戶使用,原使用單位未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個人擅自轉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件

《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第三十九條:取得從事特種設備相關活動許可的單位擅自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特種設備相關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擅自轉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件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書、證件。

責令限期改正,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書、證件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擅自啟封、使用被查封的特種設備及相關物品

《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第四十條第一款:擅自啟封、使用被查封的特種設備及相關物品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被啟封、使用的特種設備及相關物品等值以下罰款。

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擅自轉移、隱匿、變賣、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及相關物品

《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擅自轉移、隱匿、變賣、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及相關物品的,處被轉移、隱匿、買賣、損毀的特種設備及相關物品等值以上二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不依法受理檢驗檢測申請,或者不按期出具檢驗檢測報告

《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第四十一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不依法受理檢驗檢測申請,或者不按期出具檢驗檢測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嚴重延誤檢驗檢測,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罰款。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氣瓶充裝單位充裝非自有產權氣瓶(車用氣瓶、呼吸用氣瓶、滅火用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和其他經省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同意的氣瓶除外);對使用過的非重復充裝氣瓶再次進行充裝;充裝前不認真檢查氣瓶鋼印標志和顏色標志,未按規定進行瓶內余氣檢查或抽回氣瓶內殘液而充裝氣瓶,造成氣瓶錯裝或超裝的;對氣瓶進行改裝和對報廢氣瓶進行翻新的;未按規定粘貼氣瓶警示標簽和氣瓶充裝標簽的;負責人或者充裝人員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第四十八條: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充裝,直至吊銷其充裝許可證。()充裝非自有產權氣瓶(車用氣瓶、呼吸用氣瓶、滅火用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和其他經省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同意的氣瓶除外)()對使用過的非重復充裝氣瓶再次進行充裝;()充裝前不認真檢查氣瓶鋼印標志和顏色標志,未按規定進行瓶內余氣檢查或抽回氣瓶內殘液而充裝氣瓶,造成氣瓶錯裝或超裝的;()對氣瓶進行改裝和對報廢氣瓶進行翻新的;()未按規定粘貼氣瓶警示標簽和氣瓶充裝標簽的;()負責人或者充裝人員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

 

責令改正,罰款。暫停充裝,吊銷充裝許可證。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氣瓶檢驗機構對定期檢驗不合格應予報廢的氣瓶,未進行破壞性處理而直接退回氣瓶送檢單位或者轉賣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第四十九條:氣瓶檢驗機構對定期檢驗不合格應予報廢的氣瓶,未進行破壞性處理而直接退回氣瓶送檢單位或者轉賣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檢驗資格。

責令改正,罰款。取消檢驗資格。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氣瓶或者瓶裝氣體銷售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無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氣瓶或者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氣體;收購、銷售未經破壞性處理的報廢氣瓶或者使用過的非重復充裝氣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氣瓶。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第五十條:氣瓶或者瓶裝氣體銷售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罰款。()銷售無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氣瓶或者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氣體;()收購、銷售未經破壞性處理的報廢氣瓶或者使用過的非重復充裝氣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氣瓶。

責令改正,罰款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氣瓶監檢機構監督檢驗質量保證體系失控,未對氣瓶實施逐只監檢的;監檢項目不全或者未監檢而出具虛假監檢報告的;經監檢合格的氣瓶出現嚴重安全質量問題,導致受檢單位制造許可證被吊銷的。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第五十一條:氣瓶監檢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監督檢驗資格。()監督檢驗質量保證體系失控,未對氣瓶實施逐只監檢的;()監檢項目不全或者未監檢而出具虛假監檢報告的;()經監檢合格的氣瓶出現嚴重安全質量問題,導致受檢單位制造許可證被吊銷的。

責令改正;取消監督檢驗資格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發證,并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發證,并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持證作業人員以考試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騙方式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違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特種設備事故;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報告造成特種設備事故;逾期不申請復審或者復審不合格且不參加考試;考試機構或者發證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發證范圍考核發證。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吊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一)持證作業人員以考試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騙方式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二)持證作業人員違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特種設備事故的;(三)持證作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報告造成特種設備事故的;(四)持證作業人員逾期不申請復審或者復審不合格且不參加考試的;(五)考試機構或者發證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發證范圍考核發證的。

吊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違反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持證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違反第(二)、(三)項規定,造成特大事故的,終身不得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違章指揮特種設備作業的用人單位或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用人單位未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用人單位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違章指揮特種設備作業的;(二)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用人單位未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的。

責令改正,罰款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非法印制、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非法印制、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罰款;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考試機構未按規定程序組織考試工作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考試機構未按規定程序組織考試工作,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其批準。

責令整改;暫停或者撤銷批準。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鍋爐壓力容器制造企業產品出現嚴重安全性能問題的;不再具備制造許可條件的;拒絕或逃避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的;涂改、偽造監督檢驗證明的。

《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制造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暫停使用《制造許可證》(暫停期不超過1年);拒不改正的,吊銷《制造許可證》: (一)產品出現嚴重安全性能問題的; (二)不再具備制造許可條件的; (三)拒絕或逃避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的; (四)涂改、偽造監督檢驗證明的。

責令改正;暫停使用《制造許可證》(暫停期不超過1年);吊銷《制造許可證》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鍋爐壓力容器制造企業轉讓、轉借《制造許可證》;向其他企業產品出具《制造許可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等虛假隨機文件;未經批準,超出《制造許可證》范圍制造產品

《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制造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吊銷《制造許可證》:(一)轉讓、轉借《制造許可證》的;(二)向其他企業產品出具《制造許可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等虛假隨機文件的;(三)未經批準,超出《制造許可證》范圍制造產品的。

吊銷《制造許可證》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鍋爐壓力容器審查機構、監督檢驗機構因管理不嚴,造成工作人員失職

《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審查機構、監督檢驗機構因管理不嚴,造成工作人員失職的,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對其委托、授權。

警告、通報批評,取消對其委托、授權。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沒有按照規定履行設計文件審批手續,或者沒有按照規定進行型式試驗就投入制造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沒有按照規定履行設計文件審批手續的,或者沒有按照規定進行型式試驗就投入制造的,責令改正,處責任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吊銷相應的資格證件。

責令改正,罰款;吊銷相應的資格證件。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安裝不符合安全質量的設備,或安裝、修理、改造質量不符合安全質量要求,致使設備不能投入使用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二款:安裝不符合安全質量的設備,或安裝、修理、改造質量不符合安全質量要求,致使設備不能投入使用的,處安裝、修理、改造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相應許可證。

罰款;吊銷許可證。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起重機械制造單位未采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起重機械設計文件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責令改正,罰款。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起重機械制造單位未在被許可的場所內制造起重機械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第三十四條:制造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未在被許可的場所內制造起重機械的,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責令改正,罰款。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起重機械制造單位將主要受力結構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撐腿、標準節,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購買并用于起重機械制造。主要受力結構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購買的,制造單位委托未取得相應起重機械類型和級別資質的制造單位加工或者購買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結構件并用于起重機械制造。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責令改正,罰款。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發生變更,原使用單位未在變更后30日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注銷;新使用單位應當按規定到所在地的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第三十六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發生變更,原使用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未在變更后30日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注銷的,責令改正,處以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責令改正,罰款。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使用的舊起重機械未具有原使用單位的使用登記注銷證明;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第三十七條:使用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要求的起重機械的,責令改正,處以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責令改正,罰款。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承租使用的設備沒有在登記部門進行使用登記;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監督檢驗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責令改正,罰款。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起重機械拆卸施工前,未制定周密的拆卸作業指導書,未按照拆卸作業指導書的要求進行施工。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責令改正,罰款。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醫用氧艙制造單位未經設計單位同意而改換受壓元件或材料

《醫用氧艙安全管理規定》第六十一條第一項:醫用氧艙制造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可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一)未經設計單位同意而改換受壓元件或材料的;

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阻撓、干涉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但未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第四十六條: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未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等處以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二)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的;(三)阻撓、干涉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

罰款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偽造、涂改、轉借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安裝(維修保養、改造)資格證書、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和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等有關證書和牌照,并拒絕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發出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意見通知書》進行整改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第六十一條第九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拒絕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發出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意見通知書》進行整改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罰:(九)對偽造、涂改、轉借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安裝(維修保養、改造)資格證書、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和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等有關證書和牌照者,沒收或者吊銷其相應的證書和牌照,并處10000元至30000元罰款。

沒收或者吊銷證書和牌照,罰款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條文分類釋義

 

 

200331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公布 根據200912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決定》修訂,新修改的條例自 2009年5月1施行。

   條例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

一、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的義務:對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負責,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不得生產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生產環節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

(一)、行政許可。依條例規定的條件、程序辦理相關行政許可后方可從事相應活動。申請期間從事相關活動或者偽造許可、核準證書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

1、設計。壓力容器設計單位資格許可制度:應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許可。設計文件鑒定:鍋爐、氣瓶、氧艙和大型游樂設施以及高耗能設備的設計文件,應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方可用于制造。

2、制造。制造單位資格許可制度:特種設備(包括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單位應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許可。

3、安裝。安裝單位資格許可制度:(壓力管道、場內機動專用車輛除外)應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許可。

4、改造。改造單位資格許可制度:(壓力管道除外)應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許可。

5、維修。維修單位資格許可制度:(壓力管道除外)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許可。

6、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的監督檢驗。應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才能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7、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充裝單位資格許可: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許可。

8、氣瓶定期檢驗: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提出。

(二)、制造、安裝、改造、維修、充裝和保養的強制性要求:

1、型式試驗和能效測試:技術規范要求的或新產品、新部件、新材料。

2、特種設備出廠時必須附帶的文件: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

3、特種設備(電梯除外)的安裝(場內機動專用車輛除外)、改造、維修必須由取得該項許可的單位進行。

4、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承擔責任: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對電梯校驗和調試。

5、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由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維修或制造單位進行。(3132條)清潔、潤滑、調整、檢查;落實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應急救援。制造單位應當跟蹤、調查、了解運行情況并記錄,向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報告嚴重事故隱患等。(37條)

6、告知義務: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書面告知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

7、移交技術資料和能效測試報告:驗收后30日內,施工單位移交使用單位存檔。

8、充裝單位義務:提供氣瓶;安全技術指導;辦理氣瓶使用登記;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義務。

(一)、行政許可。

1、特種設備使用登記: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登記。

2、定期檢驗: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提出。

3、鍋爐清洗過程監督檢驗。

4、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組織考核。

(二)、確保安全、節能的強制性要求。

1、進貨驗收:檢驗安全性能要求,使用前核對相關技術文件資料。

2、建立安全技術檔案。(26條)

3、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定期自行檢查,作記錄,及時處理異常情況。

4、對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附屬儀器儀表等定期校驗檢修,作記錄。

5、對鍋爐水介質處理,鍋爐清洗。

6、安全隱患或者異常情況的排除,不符合能效指標的整改。

7、向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辦理注銷應當報廢的特種設備。

8、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管理人員。(33條)

9、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特別安全維護義務:

1)、投入使用前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

2)、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包括電梯);

3)、主要負責人每月召開一次會議,督促、檢查安全使用工作;

4)、配備營救裝備和急救物品。

10、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

11、事故預防與處理:制定專項預案,定期演練(65條);

三、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單位的義務。

(一)、行政許可。

1、檢驗檢測單位資格許可: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核準。

2、檢驗檢測人員考核: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考核合格,取得證書。

(二)、檢測職責: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和無損檢測。

1、檢測人員必須在檢測機構執業,但不得同時在兩機構執業;

2、遵循誠實信用和方便企業的原則;

3、保守商業秘密;

4、提供客觀、公正、及時的檢測結果、鑒定結論;不得從事生產銷售活動,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產品;

5、及時告知、報告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或能耗嚴重超標的特種設備。

6、不得故意刁難生產、使用單位。

四、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職責。

(一)、行政許可。

1、接受申請辦理特種設備有關的許可、核準、登記;

2、按法定程序公開公正辦理;

3、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

4、檢查、監督證后活動及查處行政許可違法行為。

(二)、安全監察。

1、日常監管:對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對公眾聚集場所重點監察;

2、記錄安全監察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整理歸檔;

3、對違反規定的行為和特種設備存在安全隱患、不符合能效指標的發出安全監察指令;(58條)

4、對3的情況采取必要措施及時處理,或報告上級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處理。

5、由國家、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安全以及效能狀況。

(三)、查處違法行為。

1、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立案調查;

2、采取行政強制措施。(51條)

(四)、事故預防和調查處理。

1、事故分級:四級事故劃分以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事故危險程度為標準。

2、事故預案和演練:監管部門制定應急預案,使用單位制定專項預案并定期演練。(刪除了原31條關于使用單位制定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的規定。)

3、事故處理程序:(分析評估和報告制度。)

1)、使用單位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向監管部門報告;

2)、特種設備監察部門報告當地政府和上級部門甚至國務院并通報安監局。(可越級)

3)、(在政府領導下)組織調查,制作調查報告,報政府批復,報上級部門備案。

4)、有關部門依據調查報告追究事故責任者責任。

5)、事故原因分析和相關技術規范評估。

4、國務院、總局、省局、設區的市局會同有關部門分別處理四級事故。

五、關于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58條)

1、被監察單位負責人應當直接或委托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配合調查監察工作;

2、被監察單位有關管理人員應當及時向單位負責人轉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并匯報有關情況;

3、對指令內容(違反條例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不符合能效指標的)按要求按時改正。

4、簽收文書的管理人員未及時轉送單位負責人的,單位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主站蜘蛛池模板: 亚洲aⅴ鲁丝一区二区三区 亚洲AⅤ鲁丝一区二区三区 | 日韩免费大片在线播放 | 欧美激情无码成人A片 | 另类自拍丝袜第五页 | 亚洲v无码成人专区片在线观看 | 亚洲av无码成电影在线播放 | 综合激情网站 | 欧日韩无套内射变态 | 欧美日韩亚洲国内综合网 | 字幕人妻第一区久久综合精品中文字幕首页 | 性饥渴艳妇性色生活片在线播 | 精品久久久久久久久久久aⅴ | 动漫美女吸乳舌吻羞羞视频 | 日产中文字乱码卡二 | 日夜影院永久入口天天综合 | 成人午夜高潮a∨猛片 | 亚洲精品无码久久毛 | 亚洲av无码日韩av无码网站冲 | 五月丁香婷婷天堂 | 中文字幕无码日韩专区 | 国产精品99欧美一级片在线观看 | 色综合久久精品亚洲国产 | 亚洲国产日韩a在线播放 | 国产人成综合精品亚洲 | 无码粉嫩极极品尤物喷水 | 亚洲一区制服无码中字 | 天美传媒影视在线网址 | 亚洲国产精品特色大片观看完整版 | 亚洲美女在线激情视频 | 国产一区二区不卡老阿姨 | 思思91精品国产综合在线 | 无码少妇一区二区 | 午夜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在线视 | 欧美三级免费网站 | 日本免费一区二区三区 | 亚洲天堂视频在线免费观看 | 国产亚洲AV一二三区在线观看 | 伊人久久久综在合线久久在播 | 久久中文骚妇内射 | 精品国产免费久久久久久婷婷 | 寡妇高潮一级毛片91免费看`日韩一区二区三区 |